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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3、高层住宅建筑:只层数等于或大于10层的住宅建筑。
  14、公寓式办公建筑: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并在单元式办公室的基础上设置卧室、会客室、厨房及厕所等房间的办公建筑。
  15、一般办公建筑: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16、商住综合建筑:商业和住宅混合的建筑。
  17、旅游宾馆:指旅游、涉外饭店,是按国家有关标准可确定星级的旅馆建筑,或旅游度假宾馆建筑。
  18、封闭阳台:指依据专业设计规范,利用铝合金、铝塑、墙砖、玻璃等材料对阳台三面或凹阳台单面进行全封闭围合的阳台。
  19、内环线以内的地区:建设路以西,和平路以东,南内环街以北,北大街以南的地区。
  20、内环线与中环线之间的地区:建设路以东,太行路以西,和平路以西,流路以东;北大街以北,北中环线以南;南内环街以南,南中环线(即原南外环线)以北的地区。
  21、中环线以外的地区:太原市规划区以内,太行路以东。流路以西,北中环线以北,南中环线(即原南外环线)以南的地区。
  22、本规定关于建筑间距要求,旧区是指已有建筑地区的改造建设;新区是指新辟地区的建设活动。位于居住建筑间或组团内的低层建筑,只限于市政、公用设施用房,不得作为居住或生活配套使用。
  23、建筑朝向角度是指被遮挡建筑主要日照窗朝向方向与正南方向的角度,并以此角度计算与相临建筑的距离;为确定建筑朝向角度,设计总平面图的正北方向,应与太原市测绘院1/500-1/2000城市地形图标注的坐标网相一致。每个居住单元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接受日照方向窗的居室,只计算一个方向窗(按建筑物檐墙主方向窗计)。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开窗和低层居住建筑后檐墙开窗不计入遮挡因素。

附录二:        计算规则及解释


  1、建筑面积计算
  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划计算。对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可不计建筑面积;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2、容积率计算
  (1)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的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的不计。
  (2)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米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
  A′=KA
  式中:A′-折算的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3)商用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表二执行。高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至少占总建筑面积的10%,不足10%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按高层居住建筑的规定;多层商住综合楼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多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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