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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太原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停车面积按表八执行。在太原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未出台前,按表八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建筑用地机动车出入口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在用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机动车出入口时,应当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的顺序安排;
  (二)距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直线段起点不应小于70米;
  (三)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
  (四)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
  (五)距人行过街天桥、人行过街地道、人行横道线不应小于20米;
  (六)距铁路道路口、桥梁、隧道、引道端点等不应小于50米;
  (七)应有良好通行条件:当用地出入道路坡宽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用地外道路连接。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对用地规划和建筑管理有特别要求的地区,按批准的详细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按原批准内容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由太原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录一:       术语、名词解释



  1、建筑用地面积:规划征地范围内,除城市道路、河道、电力走廊、轻轨控制线、绿化隔离带等城市规划控制用地外的净用地面积。
  2、规划道路红线:一般称道路红线,指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规划道路红线内指城市道路路幅宽度内;规划道路红线外指城市道路路幅宽度外。
  3、建筑控制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4、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5、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6、绿地率: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7、低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8、多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M。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9、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10、低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1层至3层的住宅建筑。
  11、多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4层至6层的住宅建筑。
  12、中高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7层至9层的住宅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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