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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四)高层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朝向为南北向的旧区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新区应不小于1.0倍,且不小于45米;朝向为东西的旧区应不小于0.6倍,新区应不小于0.8倍,且不小于30米。
  第十九条 对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国家规范有特殊规定的其他建筑,应保证其在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新区不少于3小时;旧区应保证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
  第二十条 非居住建筑(第十九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北侧为居住建筑时,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执行;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30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24米。
  (三)高层非居住建筑非平行向布置的,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0.5倍,且不小于20米;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小于20米;非平行的最窄处间距不小于18米。
  (五)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15米;非平行布置最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12米。
  (六)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
  第二十一条 非居住建筑南临居住建筑时,其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消防、防震、管线敷设、视线干扰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二条 市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在30米(含30米)以上的道路两侧沿路同侧同向布置的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按相关规范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居住建筑间距内,不宜再建设任何其他建筑。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二十四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一)新建或改建建筑物时,建筑物应从用地界线后退相应的距离。高层南向用地界线后退距离按满足日期间距要求退距确定。
  有围墙的应满足消防规定。
  (二)界外是居住建筑或者第十九条所列建筑时,高层、多层、低层建筑之间的建筑建筑间距须符合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原有建筑未退足低界时,新建建筑应按其高度退足四周全部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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