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三)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地面或道路,且与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米以内(含±5.0米);
(四)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五)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管;
(六)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五条 根据对日照、采光、消防、管线埋设、减少视线干扰等要求的综合考虑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时,被遮挡居住建筑不再考虑大寒日日照影响问题。
(一)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方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0-15°),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4倍。
2、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方位角在15°-60°的,住宅正面间距,新区可按不同方位进行折减,旧区不得折减。
3、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在60度以上的),其间距新区不小于影响日期的建筑物高度的1.54倍,旧区不小于1.3倍。
4、新区建设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的最小间距,四层以下(含四层)不论建筑方位角大小,不得小于18米;五层以上(含五层)按本款1-3项执行;多层与低层不得小于15米。
5、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当阳台累计长度大于居住建筑长度的2/3时,按本款1-4项计算的建筑间距,应自遮挡建筑物阳台边算起。
6、位于南侧多层条式居住建筑长度超过60米时,建筑间距系数在原计算系数上增加0.1,长度超过10米,系数再增加0.05。
(二)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
1、山墙与朝向为南北向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北向(含北偏东,北偏西),其间距不得小于15米,且不小于北侧建筑山墙的宽度Bn;与南向(含南偏东,南偏西),其间距不得18米,且不小于南侧建筑山墙宽度Bn的1.2倍。
2、山墙与朝向为东西向的多层居住建筑,其山墙与东西向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15米。
3、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三)多层居住建筑即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南北向的应小于南面建筑物高度的1.2倍,东西向的应不小于影响日照的建筑物高度的1.0倍,且不低于垂直布置时的间距要求。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雨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