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拥军优属规定
(2002年8月30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国防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优抚对象,依照本规定享受优待。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优抚对象,是指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
本规定所称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和依靠军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弟妹,以及军人自幼曾依靠起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第四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按照本规定旅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对拥军优属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教育、劳动、人事、科技等部门,应当从师资、教育、场地、技术等方面帮助部队培训军地两用人才,支持部队的科技进步和技术协作活动。
第七条 部队在战备、训练和国防施工中需要征收土地或临时使用土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以内勾当依法优先予以办理。
部队用国防经费建造战备训练等基础设施,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八条 部队用水、电、气、暖、粮油、副食品等,地方有关单位应当优先供应;按照规定由地方财政补贴的,应当及时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