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日)废止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9月28日通过了《山西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山西省第八届人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1995年9月21日通过的《
山西省经济合同监督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
2002年9月28日
山西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
(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监督合同格式条款、开展合同指导服务。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服务和监督职责时,应当尊重和保护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本单位合同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条 鼓励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书面合同时,使用国家合同示范文本。
国家合同示范文本,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但国家发布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示范文本不适用本行业、本单位的特殊情况,当事人确需自行印制合同文本的,应当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印制的合同文本,只限本单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