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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2年北京市调整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4、退休人员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身份有交叉时不重复计算,待遇水平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
  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00元。
  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四、按北京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关于北京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系统社员职工退休、退养和退职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合总字[1983]008号)文件办理退养并按月领取退养费的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退养费3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退养费40元。
  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的精神,企业退休的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819元的,补足到819元。
  六、按照北京市《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0]64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办理退休(退职)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不执行本通知。
  七、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件的规定,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已退休(退职)人员,不执行本通知。
  八、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按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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