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2年
北京市调整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2]13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保障企业退休、退职等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6号)文件的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02年企业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1年12月31日前符合养老条件,经批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事业退休、退职等人员(含:原行业统筹移交北京市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原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成建制转为企业的退休人员),自 2002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占地农转工人员、原临时工养老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由两部分组成:
(一)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在每人每月增加15元的基础上,按其满10年以上的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按满年计算)增加1.5元。
(二)按退休时间调整基本养老金。1990年4月30日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90年5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三)上述退休人员中:
1、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0年4月30日以前退休的人员,在按上述(一)、(二)款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2、1990年4月30日以前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在按上述(一)、(二)款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其调整额度不足80元的按80元调整。
3、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上述(一)、(二)款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按上述(一)、(二)款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