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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园条例

  (六)无外露垃圾,无积水、无污物、无痰迹及烟头。
  第三十七条 在公园内禁止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和其他杂物;禁止搭建棚舍;禁止擅自摆摊设点;禁止随意堆放物料、拉绳挂物。
  第三十八条 公园的各类牌示应当保持整洁完备,牌示上的文字图形应当规范,牌示内容中的文字应当中外文对照。损坏、丢失的,应当及时更换或者补设。
  公园入口处明显位置应当设置游园示意图、公园简介、游园须知;殿堂、展室入口处应当设置简介;主要路口应当设置指示标牌。
  第三十九条 公园的服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且佩带标志,遵守服务规范。
  在公园内从事导游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导游资格。
  第四十条 公园可以为婴幼儿、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儿童车、轮椅车等游览代步工具。
  第四十一条 公园建筑物、高大游乐设施、公园制高点等应当安装防雷设备。
  公园内应当合理设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公园内的各类设备、设施应当定期维护检查,保持完好、安全、有效。
  公园内的游乐项目未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不得运营。各类游乐项目必须公示安全须知。
  第四十二条 非游泳区、非滑冰区、防火区、禁烟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
  第四十三条 除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使用的手摇、手推轮椅车和儿童车外,其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公园。
  第四十四条 经批准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搭建舞台、展台等临时设施的,不得影响公园景观。举办活动期间,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垃圾等各类废弃物;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拆除临时设施,恢复公园景观、绿地、设施原状。对公园树木、草坪、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
  在公园内拍摄电影、电视应当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报有关部门批准,保证公园财产安全和游人的人身安全。涉及文物的,应当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 游人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物、保护环境,不得影响和妨碍他人游览、休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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