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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出力条例》的规定进行调节、仲裁或诉讼。

第三章 对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按照《外国人自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和《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102号)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按照《陕西省集体合同条例》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按照《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六号)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按照《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部发[1993]333号)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按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劳部发[1994]532号)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华侨和台湾、香港、澳门投资者在我省投资兴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独资经营企业及股份有限公司,外国和台、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劳动中介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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