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并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加班时间、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在当地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也应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时依法享受医疗期和工伤医疗待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依法享受医疗期和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因工或非因工致残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伤残鉴定,并依法享受有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按照我省规定享受丧葬费;遗嘱按照我省规定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福利费用。职工在职期间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提取使用中方职工住房补贴基金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贴金。对因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发给经济补贴金外,还应当发给医疗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职工违反劳动合同,侵害对方利益,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赔偿。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劳动工资统计,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及当地统计部门报送劳动工资统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时参加劳动用工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