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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交通行业使用民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二)对所在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参加各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岗位技术培训和事故预案演练活动,学习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不断提高安全生产自我保护意识;
  (四)作业前要检查机具、设备、环境的安全状况。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的违章作业,有权力予以劝阻和制止;
  (五)按有关规范要求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及防护器材。精心维护和使用机械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六)发生事故后要立即上报,保护好现场,积极参加事故抢救,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直接使用的零散民工,其法定代表人是民工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并负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

第五章 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民工在作业时间内和生产区域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事故),按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立即如实上报,不得隐瞒。
  第十九条 发生伤亡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及广大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安全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制定整改措施、严肃处理事故责任者。

六章 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施工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国务院302号令)、《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第74号令),追究有关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凡因错误指挥,有章不循,忽视安全工作,缺乏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措施,不按规定对民工进行安全技术和纪律教育,设施机械不按时检修,重大隐患不及时消除,造成伤亡事故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凡因玩忽职守,违反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要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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