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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交通行业使用民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行业安全生产规定、技术操作规程。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二)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定民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和经费;
  (三)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工程技术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技术责任,班组(区、队)长、施工员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四)负责和民工签订安全生产合同,负责与业主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合同;
  (五)负责民工的安全生产教育,教育民工遵守操作规程,遵章守纪,杜绝“三违”作业,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建立民工安全生产技术档案等;
  (六)在施工路段(区域)按规定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牌及防护设施。边施工边通车路段,要加强对通行车辆疏导,确保施工道路安全通行;
  (七)在危险路段、高边坡、泥石流易发区域等复杂情况下组织施工要设置专人负责监控,预防突发事故的发生,并建立切实可行的安全施工应急预案;
  (八)对从事机械操作、车辆驾驶、爆破等特殊岗位作业的民工,进行资格审查,必须持证上岗;
  (九)进行大型爆破等特别危险作业,危及周围居民或重要设施时,要和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制定严密的事故预防方案,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十)民工驻地和机械停放选址应建在避风、水流上游、山体稳定等安全地带,确保驻地安全。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环境复杂的施工场所、驻地做到24小时有人值班巡查;
  (十一)安排好民工的作息,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做好均衡生产,劳逸结合;
  (十二)经常对民工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或整改;
  (十三)按施工季节、施工环境,做好民工的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中暑、防煤气中毒、防坍塌、防滑坡坡、防火灾、防意外伤害等安全预防工作;
  (十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和解决施工中遇到的安全生产问题。总结推广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先进经验,开展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竞赛,表彰先进;
  (十五)发生事故应立即上报业主及当地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抢救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民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自觉遵守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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