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交通行业
使用民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陕交发[2002]171号)
各市交通局,厅直属各单位:
《陕西省交通行业使用民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已经4月12日厅安全生产委员会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交通行业使用民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交通行业民工的安全管理,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安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增强民工安全生产意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工,是指从社会招用的在我省交通行业企事业单位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大修、维修等工程项目以及从事其他生产建设和经营服务的临时用工。
第三条 民工安全生产管理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民工在劳动过程应享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的权利、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禁止忽视、歧视民工劳动安全工作的行为。
第五条 凡在我省交通行业企事业单位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大修、维修等工程项目的业主和施工单位,以及从事交通行业其他生产建设和经营服务的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施工单位使用民工的条件
第六条 使用民工的施工单位必须是具备独立的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企业,并持有有效的《建筑施工安全资格证》,具有完善的民工安全管理措施,相应的施工生产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 使用的民工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完成规定的义务教育,并能适应本岗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