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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六)不断完善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大力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管理办法和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税收征管、市场准入与监管等制度和办法。对行之有效的税收征管办法要继续执行并加以推广。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中介机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要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严格加强监管;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要严禁强制服务。
  (七)推动事业单位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改制进程。对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化经营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人员安置可执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有关配套政策,产权制度改革可参照市科研所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另行制订。对个别确需按事业单位管理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要严格界定其行使的职能,专职承担公益性、社会服务性等中介服务事项。
  (八)加快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大力开发中介信息市场,开拓服务领域,建立健全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统计制度。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要充分运用和积极开发计算机的传递信息、展示行情、市场研究等服务功能,依托我市现有的网络资源和专业平台,完善和发展网上中介服务,积极开发面向社会的网上中介服务,促进中介市场服务的现代化。
  二、切实加强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
  要通过机构整合、规范执业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强化行业自律等措施,在市场竞争中培育具有强竞争力和品牌效应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一)规范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设立。新设立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采用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公司制,条件成熟时可积极探索新的设立形式;原有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逐步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制或合伙制。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取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的具体管理形式由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业协会自主确定。要借鉴律师事务所的做法,在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逐步实施强制执业赔偿保险制度,确定每名执业人员的最低保险金额,以机构为单位投保。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破产、解散和清算,其业务档案应妥善保管,已提取的风险基金不得私分,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以支付可能出现的风险赔偿。
  (二)加强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诚信建设。坚持“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我管理”的原则,规范和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专业资质认定制度,其执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健全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的年度资格审核制度。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执业资格、资质等级、经营范围从事中介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信用评估机制,在行业内建立违法违规记录制度,实行行业停业整顿制度,探索机构违规禁入的处罚办法。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坚持独立公正原则,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强化法律责任、诚信意识、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从根本上改善中介机构的公众形象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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