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促进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整合和统一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有关政策规定,巩固脱钩改制的成果,按照“归类合并、统一管理”的要求,促进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整合和统一管理。推进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三个行业管理合并进程,在由合并后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实行统一管理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归类整合和统一管理。鼓励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跨地区联合、兼并、重组,培育一批综合实力强的中介机构,发展一批有专业特色的中介机构,走产业化发展的路子。
(二)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各级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各项功能作用,把可以由中介机构承担的社会职能交由中介机构行使。结合政务公开工作的推进,明确界定各级政府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实现公共信息资源社会共享,进一步解决中介机构取证难、获取公共信息难的状况。经济鉴证类中介服务要防止垄断、鼓励竞争,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管理部门选择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要完善现行招投标办法,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择优选定中介机构。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法人、自然人有权自主选择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干预。
(三)确保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实行专业资质认定制度和执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设立不进行前置审批,新设立的中介机构可直接到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各级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具体事项审批时,对具有相应资质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在具体业务中依法和依照行业准则出具的具有证明效力、并由其承担法律责任的文件,应视为有效文件。
(四)加强与国内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引国内、国际知名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或总部,大力促进本地中介机构与国外同业机构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积极参与国外中介机构的业务交流,拓展海外市场,借助国际知名中介机构的品牌、人才、网络资源,重点发展一批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房地产中介服务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五)重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人才队伍建设。加紧引进具有中介机构执业资格的各类人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进入我市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就业,可由中介机构直接到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办理有关手续。为方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对外交往,根据中介机构的业务情况为有关执业人员办理多次往返港澳通行证。积极吸引出国留学人员来我市中介机构发展,对具有执业资格的出国留学人员在我市创办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给予适当的扶持和帮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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