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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内容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管理事项的规章,市政府可以确定由其中一个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也可以确定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由其组织起草。
  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第十二条 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下列文件和资料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一)报送审查的报告;
  (二)规章送审稿条文文本及其电子文本;
  (三)规章送审稿注释稿文本及其电子文本;
  (四)规章送审稿说明及其电子文本;
  (五)规章送审稿论证、协调及征求意见过程中存在的不同意见。召开听证会的应当附听证会记录;
  (六)作为依据的法律文件及参照的政策文件;
  (七)其他有关资料。
  前款第(二)、(三)项所指文本的标题下方应当分别注明“送审稿”和“送审稿注释稿”。
  第十三条 规章送审稿注释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每一条的“第×条”之后注明该条文规范的内容;
  (二)在每一条文内容的下方注明该条文拟定的理由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标题、文号及具体内容应当明列。
  第十四条 规章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规章的必要性;
  (二)制定规章的依据;
  (三)规章送审稿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或者措施;
  (四)论证协调及征求意见过程中争议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意见;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十五条 报送审查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起草部门共同起草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共同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十六条 起草部门报送的文件和资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要求起草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补充相关资料。起草部门未按要求补充的或者起草工作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将规章送审稿退回起草部门。
  第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报送的规章送审稿,应当按规定组织论证、协调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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