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1日)修正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已经第11届10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制定工作,保证规章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
《立法法》)和国务院《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应当执行
《条例》,同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
《立法法》和
《条例》确定的原则,适应本市实际需要,具有地方特色。
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从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利益出发,不得谋求部门利益。
第五条 本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制定规章的建议。
制定规章的建议应当包括规章的名称、主要内容和制定的目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