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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4号)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已于2002年6月7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6月10日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2002年6月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房地产交易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和房屋所有权与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主体一致的原则。
  房地产交易管理应遵循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依法保护房地产权利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范围内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
  工商、建设、规划、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及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买卖(含以房地产清偿债务,下同);
  (二)赠与、继承、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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