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6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02年6月7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6月7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关于修改
《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6月7日重庆市第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对《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行洪排涝安全,发挥江河的综合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三条新增一款,作为该条第三款:“国家对三峡库区的河道管理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辖区内长江、嘉陵江、乌江河段属国家管理的河道,由市河道主管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款修改为:“除国家管理的河道外,本市辖区内流域面积在一千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由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第四款修改为:“其他河道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