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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6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02年6月7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6月7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关于修改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6月7日重庆市第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行洪排涝安全,发挥江河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三条新增一款,作为该条第三款:“国家对三峡库区的河道管理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辖区内长江、嘉陵江、乌江河段属国家管理的河道,由市河道主管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款修改为:“除国家管理的河道外,本市辖区内流域面积在一千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由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第四款修改为:“其他河道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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