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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8月8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8日)废止

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
 (本规定于二00二年五月八日由
 珠海市人民政府“珠府[2002]43号”文件颁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寒冷等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广东省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对台风、暴雨、洪水、潮水、寒冷的防御与抢险救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我市台风、暴雨、寒冷以及洪水、风暴潮预警信号是我市防御气象灾害的统一信号。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由市气象台统一发布;洪水、风暴潮预警信号由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三防指挥部)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非市气象台和非市三防指挥部提供的预警信号。
  第四条 市三防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全市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
  本市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寒冷预警信号的防御指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相应的防御方案。
  第五条 市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洪防凤岗位任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防汛防旱防风(以下简称三防)指挥部由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任指挥,各局及驻珠部队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组成;指挥部下设三防办公到是各级人民政府三防指挥部的常设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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