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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盐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对两碱工业用盐实行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盐务管理局关于印发
 《关于对两碱工业用盐实行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渝盐局发[2002]20号)


万州、涪陵、黔江盐务处,各盐务分局,各有关制盐、制碱企业:
  现将《重庆市盐务管理局关于对两碱工业用盐实行监督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盐务管理局关于对两碱工业用盐实行监督管理的规定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重庆市盐务管理局关于对两碱工业

             用盐实行监督管理的规定

  根据《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4条的规定,我市“对两碱工业用盐的生产、运输、销售、使用实行监督管理”。为加强对两碱工业用盐的监督管理,规范我市两碱工业用盐市场秩序,防上两碱工业用盐流入食盐市场,根据《条例》16条、第25条的规定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或调整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决定》的规定,特对我市两碱工业用盐的监督管理作如下规定,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两碱工业用盐的生产应坚持以销定产的原则,由制盐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合同订货自行组织生产。
  二、在我市生产和销售的两碱工业用盐,必须使用印有“工业盐”明显字样的包装物。
  我市制盐企业生产两碱工业用盐所需的包装物、产品标识,应当报经市盐务管理局审批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两碱工业用盐实行在国家总量计划指导下的合同订货。对于不能直达供货的小碱厂等零散户的两碱工业用盐,由本市盐业公司组织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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