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公用经费定额核定分为:行政及政法类预算单位日常公用经费和车辆运行费(含参照行政单位标准执行的事业类预算单位),事业类预算单位日常公用经费。
(五)为了规范定额管理工作,根据预算单位承担的职能、工作量、占用的资源和相关历史数据的基础上,以人或物为测算对象,确定预算单位公用经费的定额分档。
第六条 定额标准的调整
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的调整在预算年度开始前进行;定额标准一经下达,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作调整。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因素,在确定下一年度定额标准时,由市财政局统一调整。
第三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申报核定与预算监督
第七条 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编制本部门申报基本支出预算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按照规定格式报送市财政局。
第八条 市财政局对预算单位报送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按照定额标准和单项核定的有关依据,测算并下达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
第九条 预算单位在市财政局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额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人员经费列报相应的“目”级科目;公用经费在限额范围内政府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之间,调整编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条 市财政局在规定时间内,对预算单位报送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及时向预算单位批复。
第十一条 基本支出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项目或品名,应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控制各项支出,并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预算单位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