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市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渝财预[2002]160号 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基本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基本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
第二章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与制定定额标准的方法
第三条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
(一)优先保障的原则。财力安排首先应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需要,以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基本运转。
(二)综合预算的原则。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预算内外资金应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三)定员定额管理为主的原则。基本支出预算的核定,原则上采用定员定额的管理办法,不宜采用定员定额标准的特殊项目采用单项核定办法。
第四条 定员和定额是测算和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定员是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核定的人员配置标准。
定额是市财政局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构基本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的可能,对各项基本支出所规定的指标额度。
第五条 制定定额标准的方法
(一)制定定额标准要量力而行,以财力可能为基础,切合实际,具有可行性兼顾单位的实际支出水平制定定额标准要规范化,制定方法要有科学性。
(二)依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财力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及单位的工作量、人员、资产等数据资料制定定额标准。
(三)根据基本支出的特点,对政府预算支出“目”级科目进行合理调整、归并,形成若干基本支出定额项目。
(四)基本支出项目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两部分。
人员经费项目包括:基本工资、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经费、助学金、医疗费、住房补助支出和其他人员经费等。
日常公用经费包括定额核定项目和单项核定项目。日常公用经费项目包括:办公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水电费、邮电及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一般维修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三类会议费及预算单位业务会议经费和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