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项目文件和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包括上年延续项目、上年结转项目和当年新增项目。当年新增项目必须报送项目申报文件。上年延续项目和上年结转备选项目,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不再报送项目申报文件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变化或撤消的,市级部门应当在项目支出预算总报告中予以说明;变化较大的项目,需要重新报送项目申报文件。
(三)预算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时间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预算单位应当按照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预算单位项目库;
(三)预算单位对进入项目库的项目,择优排序后汇总向市财政局申报。
第五章 项目审核
第十二条 项目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格审核:项目单位是否属于市级财政经费供给范围的预算单位;
(二)形式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内容审核:申请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对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纳入市财政局项目库。
第十四条 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由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六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预算单位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预算单位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审查项目支出预算草案,汇总预算单位年度预算草案。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应按照核定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得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消、变更、追加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项目完成后,结余的资金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后,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