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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部门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编制项目预算的范围和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市级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主要包括单项在5万元以上的修缮费、一、二类会议经费、单件(台)设备购置在5000元或单项购置在3万元以上的购置费以及特定项目。
  第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并结合当年财力状况,优先安排急需、可行的项目。
  (三)追踪问效的原则。市财政局对财政预算安排预算单位的项目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三章 项目库的建立

   第五条 项目库是对申报预算的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包括市财政局设立的项目库和预算单位设立的项目库。
  第六条 市财政局制定项目申报文件、项目支出预算报表及计算机应用软件技术标准。
  第七条 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项目分为上年延续项目、上年结转备选项目和当年新增项目。
  上年延续项目指以前年度财政预算批复确认的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上年结转备选项目指上年度财政预算未安排、供本年年度财政预算选择安排的项目。
  当年新增项目指本年度新增的供财政预算选择安排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预算单位按照市财政局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统一汇总向市财政局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九条 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申报项目预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
  (二)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条 材料申报及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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