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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部门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市财政局对预算单位报送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按照定额标准和单项核定的有关依据,测算并下达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
  第九条 预算单位在市财政局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额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人员经费列报相应的“目”级科目;公用经费在限额范围内政府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之间,调整编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条 市财政局在规定时间内,对预算单位报送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及时向预算单位批复。
  第十一条 基本支出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项目或品名,应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控制各项支出,并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预算单位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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