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关系到国家的政治安全、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一)要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违反相关规定随意确定定点生产、销售企业或对生产、销售缺乏监管、放任自流的,要追究信息产业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未经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核发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企业和专门从事安装业务单位营业执照,以及准许未获批准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企业发布广告的,要追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违反规定随意确定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企业、随意批准设立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以及对非法私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放任不管的,要追究当地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市广播电视局要与各区县(自治县、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签署管理责任书,把责任落实到人。其他有关部门也可以签署类似的责任书。凡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业务的企业和设立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与管理部门签署责任保证书。
(二)要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要有专门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其他有关部门要有人分管该项工作。要及时了解、掌握和通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进出口、安装、使用等方面的情况和动态。各区县(自治县、市)相关部门每个月向市级主管部门反映一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情况,市级各有关部门每季度将相关情况报市广播电视局。市广播电视局每半年向各有关部门通报全市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情况,并报市政府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重要情况要及时反映。
(三)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广播电视部门要制定宣传计划,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新闻媒体,以公益广告、宣传口号、通告招贴、法规讲座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国家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法规、政策和管理动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通过宣传教育,把法规、政策交给群众,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法规、政策,自觉抵制违规行为。对违反国家关于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的重大典型案件要有选择性地曝光,以教育群众,震慑违法分子。
(四)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除坚持舆论宣传外,有关管理部门还要依靠街道、乡镇政府,采取组织法规学习、召开座谈会和登门走访等形式,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要把加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同切实解决好边远地区群众看电视难的问题结合起来,通过加速有线电视光纤网络建设,抓紧“村村通”工程的进一步实施,改善微波差转电视信号质量等切实可行的手段,扩大广播电视的有效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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