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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广电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外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定点生产企业在重庆辖区设立销售点,应当向市信息产业局和市广播电视局登记备案,由市信息产业局签署同意在重庆开业的意见,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市外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单位在重庆辖区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持原地省级广播电视部门颁发的安装许可证到市广播电视局备案,换发重庆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接受市广播电视局和安装业务开展地区广播电视部门的行政管理。
  凡在2002年8月31日前未获得信息产业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相关经营资格重新核准的,应依法进行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拒不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八)严格执行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安全检查的规定。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须报市国家安全局进行技术安全检查,并接受国家安全部门的技术安全管理。
  (九)严格执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出口管理制度。通过贸易渠道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由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放行。不能提供上述批件的,一律不予放行。
  对采用瞒报、虚报及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叮在发现之日起1至3年内不接受其进口机电产品申请,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并报外经贸部暂停或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许可证。
  禁止任何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包括天线、高频头、接收机、编码器、解码器、解压及接收一体化装置)入境。
  (十)严格执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不得进入社会市场销售的规定。取消原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定点销售单位。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供销方式为,由经批准设立的安装单位直接向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定点生产单位购买。未经批准从事定点生产和安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托运、销售或携带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十一)严格执行加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广告管理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通过各种媒介发布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专用解码器、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接收方法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内容的广告。除经正式批准定点生产企业外,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发布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广告。
  三、切实把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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