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
(一)严格执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定点生产”、“专产专营”管理制度。凡申请定点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的单位必须经市信息产业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证审批。定点生产企业要根据广播电视部门的需求安排产销计划,定向销售给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的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业务的企业。
(二)严格执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的许可证管理制度。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业务;未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三)严格执行个人不得设立、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规定。城区、场镇以及可以接收当地电视信号的地区,个人一律不得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外电视节目。地处边远山区,居住特别分散且接收不到当地电视信号的,经县以上广播电视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
(四)严格执行已具备与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网联网条件的单位,不得独立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规定。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网络到达的地方,不再批准独立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已经批准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站应当与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网联网,并拆除原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五)严格执行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审批标准。申请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限于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办公区域),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集体办公或居住的公寓(办公或居住区内境外人士所占比例在80%以上)。接收内容不得超过经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在我境内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节日。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对接收香港、澳门、台湾卫星电视节目,按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审批标准审批。禁止信息网络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通过有线电视网络传输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必须经市广播电视局审查同意并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
(六)严格执行对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实行统一平台监管的规定。大力推广境外卫星电视监管统一平台,不断改进监管手段。获准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只能使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监管平台专用设备。经批准已经安装的境外卫星电视接收机、解码器等,要限期置换成专用设备。
(七)严格执行定点生产、定点销售、定向销售登记注册制度。凡定点生产销售企业须持国家信息产业部核发的资格认证审批文件,安装单位须持市广播电视局发给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未取得审批文件或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相关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按广发外字[2002]254号文件精神,市信息产业局、市广播电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对全市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安装企业进行清理整顿,清理整顿结果将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