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广电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
加强全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2]10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各大专院校:
市广电局、市公安局、市国安局、市信息产业局、市工商局、市外经贸委、重庆海关《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二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
接收设施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广电局、市公安局、市国安局、市信息产业局、
市工商局、市外经贸委、重庆海关 二00二年七月)
我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已取得明显成效,但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现象仍然存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
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我市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现就全面加强我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中的工作职责
(一)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全市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定点企业的审核、推荐和行业管理。
(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市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和安装企业的注册登记,并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
(三)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全市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和使用的审批和管理。
(四)市国家安全局负责全市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查。
(五)市外经贸委和重庆海关负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出口的管理。
(六)公安机关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对非法生产、销售、进口、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区县(自治县、市)相关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进口、安装、使用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