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七部门关于
 进一步加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2]10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经委、市药监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工商局、市政府纠风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八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意见
     (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经委、市药监局、市劳动保障局、
         市工商局、市政府纠风办 二00二年七月)

  为认真贯彻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卫规财发[2001]208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01]308号)和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纠办发[2001] 17号)等文件精神,落实监察部提出的“以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为重点,继续深入纠正医药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范围和药品品种
  全市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100%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药品(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除外),原则上都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其它临床应用普遍、采购量比较大的药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金额,在2002年要达到50%以上。
  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组织形式
  市卫生局应按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统一组织全市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集中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各区县(自治县、市)一律不得自行组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