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七部门关于
进一步加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2]10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经委、市药监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工商局、市政府纠风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八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意见
(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经委、市药监局、市劳动保障局、
市工商局、市政府纠风办 二00二年七月)
为认真贯彻卫生部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卫规财发[2001]208号)、《关于印发<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01]308号)和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关于印发<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纠办发[2001] 17号)等文件精神,落实监察部提出的“以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为重点,继续深入纠正医药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范围和药品品种
全市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100%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药品(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除外),原则上都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其它临床应用普遍、采购量比较大的药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金额,在2002年要达到50%以上。
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组织形式
市卫生局应按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统一组织全市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集中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各区县(自治县、市)一律不得自行组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