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
在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00二年七月五日 沪价费[2002]047号)
各区县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管理措施,拓宽社会监督渠道,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在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全面实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现就贯彻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本市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全面推进,分段落实,限时完成—的原则。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教委负责全市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组织协调和高等院校的组织实施:幼托园所、基础教育和中等教育学校由所在区县的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分工负责单位的领导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切实有效地落实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各项要求。
二、基本要求
1、实施范围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范围为本市境内国家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托园所、各类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和其他特殊教育学校。社会力量办学(含民办教育机构)参照执行。
2、时间
各有关学校的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应在今年8月31日新学期开学前建立起来;已经发放中、小学收费联系册的学校仍按原规定正常发放,还没有实行收费联系册或收费报告单的学校最迟在10月31日前向家长发放。
3、公示内容和形式
公示内容按《通知》的附件《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执行。公示方式除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外,还应通过上网、发放学生(收费)手册等形式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