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住房资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受委托银行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与受委托银行定期对帐;对已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要发放有效凭证。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记账时间以住房公积金在受委托银行缴交入账时间为准。
六、强化监管,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行
省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贵阳市中心支行,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省建设厅作为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牵头部门,对加强监管负有重要责任,要定期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各市(州、地)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有关市(州、地)进行纠正,违规违纪的要迅速组织查处,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要结合我省实际,尽快研究制定具体的监管办法和措施,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要加快建立全省住房公积金信息网络系统,建立住房公积金举报制度、公开曝光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各市(州、地)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督机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执行财政部《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等规定,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并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终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和管理费用决算,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报同级审计部门。
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审计部门应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在结算年度终了两个月内,将包括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内容的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便于社会和公众监督。
七、加强领导,严肃法纪,加大追缴挪用欠款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