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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加大个人贷款发放力度和公积金归集力度,提高公积金的使用效率
  到目前为止,我省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共计181355.89万元,个人住房贷款余额24621.71万元,个人贷款余额占公积金余额的13.58%,比全国平均水平低近17个百分点。新成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宣传力度,让群众了解公积金贷款的好处和优惠政策,转变住房观念,增强个人的负债消费意识。要鼓励职工贷款购房,特别要帮助青年职工通过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让广大职工愿意贷款购房。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把让群众满意作为服务宗旨,扩大个人住房贷款规模,努力提高公积金的使用效率;要简化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改进贷款服务工作,让群众能简便快捷地贷到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规定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发放范围,对于职工买房、集资合作建房,以及自建、翻建和大修住房的,均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要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健全贷款档案管理制度。
  各地政府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采取多种措施,大力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按照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住房公积金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工作的考核工作,落实责任。
  五、规范银行专户和个人账户的管理
  各市(州、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等五家商业银行范围内,选择不超过两家银行确定为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支取、归还等手续。各市(州、地)房地产(房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依据管理职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监督。受委托银行对专户内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发现违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反映。凡不按规定设置账户的,有关部门要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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