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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能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利益。委员由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聘任。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3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由全体委员推举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分别由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聘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实行民主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批确定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比例及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的公布事宜。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由各市(州、地)房地产管理(房改或建设)部门承担。
  三、规范设置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各市(州、地)都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区、特区)和铁路、煤炭等行业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有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和合理布局的需要改组为业务直属于各市(州、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中心或经办网点。各地要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转移、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前提下,将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人员编制一律冻结。要对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人员等状况进行清理,核实债权债务,经审计后逐一登记造册。在此基础上,将清理后的资产(包括债权、债务)一并转入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的编制取消,人员由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择优留用,未留用人员由原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妥善安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在机构调整过程中,要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正常进行,不断、不乱。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必须在2002年10月底之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不得挂靠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与其他部门或单位合署办公,也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对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财政部门要对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推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办理任免手续,不得兼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各市(州、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反映,必要时,可以提出撤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的建议。各市(州、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根据当地住房公积金规模,合理核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编制,严格控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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