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骗取、挤占、挪用、截留资金,予以追还。
第六条 弄虚作假、虚报项目骗取生态资金的,视情节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处分。
骗取生态资金未形成事实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七条 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构成以及其它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应按规定纠正,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以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撤职处分;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第八条 挤占、挪用、截留生态资金,金额不足10万元且不足项目年度拨款20%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以下处分;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或在项目年度拨款20%以上不足50%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撤职处分;金额在50万元或者项目年度拨款50%以上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开除处分。
挤占、挪用、截留的生态资金不能追还或者大部分不能追还的,加重处分。
第九条 违反规定将生态资金挪用于吃喝、娱乐、旅游、购置通讯工具、购建装修办公楼或住宅、购置小汽车等,金额不足1万元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记大过以下处分;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或不足1万元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记大过以上撤职以下处分;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开除处分。
挪用的生态资金不能追还或者大部分不能追还的,加重处分。
第十条 冒领给退耕户的粮食、现金补助,归个人所有或私分的,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给予处分;归单位或集体使用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 用生态资金送礼、行贿的,依据有关规定从重处分。对收礼、受贿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应下达指标或按工程进度将资金拨入专户后,应拨未拨、应办未办的款项,时间在一个月以上者,视为滞留。
因滞留生态资金耽误工程进度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以下处分;因滞留生态资金耽误工程进度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撤职处分;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加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