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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卫生厅等三部门农牧民健康工程实施计划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卫生厅
 等三部门农牧民健康工程实施计划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2]26号 2002年7月1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卫生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编制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健康工程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健康工程实施计划
          (自治区卫生厅、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厅 二00二年六月十五日)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2001]39号)精神,进一步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内党发[1997]31号)有关要求,根据国家“十五”农村卫生基础建设和卫生专项建设规划,结合我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实际,现决定实施“农牧民健康工程”,对苏木乡镇中心卫生院,县级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所,贫困旗县综合医院,边境旗市的一般卫生院进行重点投资建设。
  一、建设目标
  自2001年至2006年,完成268所中心卫生院、200所边境旗市一般卫生院、90%的县级防保机构、37所旗县综合医院的强化建设,使其达到“一无四有四配套”。即无危房,有适应工作需要的设备及交通工具,有胜任工作需要的管理及技术人员,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开展适宜技术的能力和实现设备、人员、管理、技术配套。同时实施农村牧区地方病、结核病防治等其他项目。以进一步巩固和强化农村牧区三级医疗、预防、保健服务网,提高整体服务能力,为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提高农牧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一)卫生院建设目标
  到2006年,268个苏木乡镇中心卫生院医疗工作的基本条件达到国家标准,真正成为农村牧区卫生三级网的枢纽。能开展对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进行急、重、危病人的抢救、转诊工作,能进行常规检验、生化检验、×光透照、拍片、肠胃造影及心电、超声检查诊断。完成计划免疫、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及卫生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妇女、婴幼儿多发病普查、孕产妇系统保健,做好计划生育指导工作。对一般卫生院进行技术指导,对卫生室进行一体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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