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顺农村牧区卫生经费拨款渠道,由各级财政直接划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补助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财政资金和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八、加强药品供应与使用管理
(二十)促进农村牧区卫生机构集中采购药品。通过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由苏木乡镇卫生院为嘎查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统一代购药品。苏木乡镇卫生院代购药品过程中,除必要的合理费用外,不得进行经营性销售或将代购行为委托、承包给个人。苏木乡镇卫生院要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设立中心药库并加强管理。严厉打击药品非法交易和制售假劣药品行为。
(二十一)加强农村牧区用药管理。各地要执行自治区制定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范用药行为。要统一乡村医生处方,加强安全注射、静脉用药管理,合理使用抗菌素,严格执行毒、麻等特殊药品、试剂的使用、保管制度,提高乡村医生的用药知识水平和用药能力,保障农牧民用药安全。
九、建立多种形式的农牧民健康保障制度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实行多种形式的农牧民健康保障办法,建立适应农村牧区经济状况的筹资机制和管理体制。要加强对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按照自愿量力、因地制宜、民办公助的原则,继续完善与发展合作医疗制度。合作医疗筹资以个人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合作医疗制度的运作坚持财务公开、民主管理。要继续实行大病统筹、计划免疫、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等单项保健保偿制度。
(二十三)做好宣教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合作医疗是保障农牧民获得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防止因病致贫的重要手段,是农村牧区小康工程的重要内容,是引导农牧民奔小康而不是加重农牧民经济负担。要鼓励各级干部克服困难,积极推动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开展。要在农牧民中广泛深入宣传合作医疗的方针政策和基本原则,树立互助共济观念,增强抵御大病风险的能力,提高自我健康保障和投入意识。
十、做好贫困地区和边远农牧区卫生工作
(二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加大对贫困地区、边远牧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安排专项卫生资金用于旗县防疫、妇幼保健机构的强化建设,以及贫困旗县医院、边远牧区医院的改造建设和边境旗市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多形式、多渠道增加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