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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体改办等五部门关于农村牧区卫生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六)制定优惠政策,稳定基层卫生队伍。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特殊优惠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提高和改善农村牧区卫生技术人员的生活待遇与工作条件。凡毕业后自愿到农村牧区工作的医学院校专科以上学生,优先优惠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予以减免学费。对到旗县卫生机构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内政发[1994]67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有关规定给予待遇上的优惠。
  七、完善卫生经济政策
  (十七)加大财政对农村牧区卫生事业的投入力度。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随着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的增加,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牧区卫生的投入力度。要在现有卫生专项资金基础上,增设初级卫生保健专项资金。旗县人民政府要保证农村牧区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各盟市要根据需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农村牧区卫生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贫困地区的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基础卫生设施条件改善、人才培养等方面。自治区将在“十五”期间实施“农牧民健康工程”,重点对中心卫生院、县级卫生防疫站、县级妇幼保健所、部分旗县综合医院和边境旗市一般卫生院进行强化建设。各地要积极动员社会资金发展农村牧区卫生事业。
  (十八)规范政府对农村牧区卫生事业的补助范围和方式。要规范政府对农村牧区卫生事业补助范围和方式,并随着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的增加,调整卫生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牧区卫生的投入。各地要切实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内党发[1997]31号)明确的财政对卫生事业的经费补助标准。苏木乡镇卫生院上划到旗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后,各旗县财政要保证人员工资和开展业务所需的经费:对苏木乡镇卫生院要实行定额和定向补助。对计划免疫、妇幼保健、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健康教育和基本卫生服务实行定额补助,给予重点保证;对苏木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实行定向补助,根据需要合理安排;对苏木乡镇卫生院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按国家规定给予专项补助,由财政拨发,并逐步转到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十九)完善价格补偿政策,加强价格管理。旗县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加强价格监管。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根据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行定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价格。农村牧区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按《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内财税字[2000]8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卫生机构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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