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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体改办等五部门关于农村牧区卫生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深化农村牧区卫生管理体制改革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对农村牧区卫生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加大对农村牧区卫生的宏观调控力度,依法行使管理和监督的职责。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对农村牧区卫生机构加强调控、合理布局,原则上实行“一乡一院”、“一村一室”。人口少、面积小、交通便利的几个苏木乡可以合建一所卫生院。对社会、个人投资兴办的医院和医疗诊所的设置,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做出具体安排。要加强对农村牧区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设备、卫生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准入管理,禁止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技术岗位。取缔非法行医,打击游医药贩,规范农村牧区医疗市场,保障农牧民医疗保健合法权益。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政府职能,积极落实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共同发展农村牧区卫生事业。要重视苏木乡镇卫生院的改革与发展,在卫生院用地、用工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加速推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协调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矛盾;支持和配合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认真整顿辖区内医药市场秩序。
  (五)农村牧区卫生机构以公有制为主导,鼓励发展多种经济成份的卫生机构。苏木乡镇卫生院可以由政府和集体投资兴办,也可以合作经营。要根据各地区实际,积极推进苏木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的创新。无论采取什么形式办卫生院,都不能弱化政府抓农村牧区公共卫生事业的职责。必须明确卫生院的非营利性质不变,承担的各项职能和任务不变,卫生部门实行全行业管理不变。确保农牧民享受到费用较低、质量较高的医疗卫生服务。在农村牧区卫生院合作经营改革中,要以职工劳动联合为主,资产组合以公有资产为主,出让资产以职工内部资产联合为主,收益分配以按劳分配为主,改革价值取向以社会效益为主。允许社会、个人按照当地区域卫生规划投资兴办医院和医疗诊所。
  嘎查村卫生室可以集体兴办、村医联办、卫生院设点,也可以个体承办。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准入制度,严格审批。经批准合格的,必须承担防保任务,同时享受税费减免政策。无论以什么形式办嘎查村卫生室,都必须接受卫生院的监管与指导。通过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提高乡村卫生组织的综合服务能力,巩固农村牧区卫生服务网络的基础。
  (六)苏木乡镇卫生院实行“县办县管”的管理体制。旗县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对苏木乡镇卫生院人员、业务、经费等方面的管理职能。要做好苏木乡镇卫生院的发展规划,加强对苏木乡镇卫生院院长任免的规范管理,加强对苏木乡镇卫生院的财务审计和监督,指导苏木乡镇卫生院落实基本卫生服务,指导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积极做好本地区卫生工作。
  (七)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实行乡村卫生组织“一证五统一”,即嘎查村卫生室执业证书统一核发,在管理、业务、财务、药品、价格等五个方面做到统一要求。建立健全乡村例会制度,通过以乡带村的办法,提高乡村卫生组织的综合服务能力,完成预防保健任务,满足农牧民基本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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