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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体改办等五部门关于农村牧区卫生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体改办等五部门
 关于农村牧区卫生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2]22号 2002年6月8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体改办、计委、财政厅、农业厅、卫生厅《关于农村牧区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农村牧区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体改办、计委、财政厅、农业厅、
            卫生厅 二00二年五月十四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9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全区农村牧区卫生改革与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卫生工作方针,以改革为动力,以巩固和发展农村牧区卫生服务网络为重点,以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素质、稳定农村牧区卫生技术队伍为手段,探索多种形式的农牧民健康保障办法,更好地为农牧民健康服务,为农村牧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二)奋斗目标 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牧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具有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功能的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农牧民健康保障制度,使农牧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
  二、落实初级卫生保健各项工作
  (三)继续推进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实施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是保障农牧民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促进农村牧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统筹安排人力、物力、财力,重点控制传染病、地方病,预防和管理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抓好农牧民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对孕产妇和儿童的管理,提高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率,控制危害农牧民健康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加大农村牧区改水改厕力度,促进健康教育开展,普及医药科学知识,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随着农村牧区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初级卫生保健水平。各盟市应制定农村牧区2001至2010年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实施方案,对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实施目标管理,充实和稳定各级初级卫生保健组织机构,完善工作制度,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各项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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