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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

  1.尽快建立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获得开发建设项目之日起15日内,必须到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将主要事项记录在项目手册中,定期报送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督。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销售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时,必须使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要通过宣传和检查,使规范合同文本的使用率在下半年达到100%,以规范双方行为,减少纠纷与欺诈。
  3.尽快建立房产测绘机构,已有的房产测绘机构要与主管部门彻底脱钩。改变过去商品房面积由开发公司自己确定申报的作法,由具备资格的专业房产测绘机构测量确定。房产测绘机构对其测定的商品房屋面积(包括公摊面积)承担法律责任。没有专业房产测绘机构的地区应尽快建立,已有的房产测绘机构的要与其主管部门彻底脱钩,使其真正成为独立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中介服务机构。
  4.借鉴广东等兄弟省市的经验,积极推行按套或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便于购房者通过自行丈量估算面积。
  5.认真贯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加快建立面积纠纷调处机制,及时解决购房者面积投诉。
  6.建立和完善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制度,通过综合验收,严把规划设计条件、配套建设、工程质量、拆迁安置方案、物业管理的落实关,提高住宅小区环境质量和综合服务功能。
  7.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建立监管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价款要存入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银行并设立专门帐户。开户银行应配合房地产主管部门对预售款项进行监管,以防预售款项被挪用,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
  8.规范物业管理费确定方式,提高物业管理费定价质量。各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物业管理费时,要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厅关于重新修订物业管理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内计费字[2002]1485号)要求。应认真调查了解物业小区的实际情况,充分听取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产权人、使用人的意见,使核定的收费标准更加切实可行。
  9.健全房屋租赁市场协管机制,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各级建设、房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建立房屋租赁市场协管机制,加强房屋出租和出租房屋管理,防止出租危险房屋或已分摊的公摊面积以及利用出租房屋从事非法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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