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体步骤及时间要求
(一)企业组织自查
自本通知下发至8月10日前,为企业自查阶段。此间,各类房地产企业要进行全面自查,并将自查报告和整改方案于8月15日前报送所在旗县及各主管部门。
(二)旗县组织全面检查
8月16日至9月底,为旗县组织全面检查阶段。各旗县应组织有关部门及专门人员,对本地区所有从事房地产业务的企业按照前述内容进行全面检查。权限之内的,作出处罚决定,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让处罚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应该由盟市或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的,提出处理建议或意见,交由上级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盟市组织重点检查
9月1日至10月15日,为盟市组织重点检查阶段。各盟市应组织有关部门及专门人员,对群众反映的重点企业、重点行为和旗县上报的有关问题进行重点查处。应该由盟市处罚的,立即作出处罚决定;应交由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处理的,提出处理建议或意见,交由上级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地级市所辖各区可直接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检查,并将二、三两个阶段合并进行。
(四)自治区组织抽查
10月16日至11月5日,为自治区抽查阶段。届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针对群众反应强烈、影响面大的企业或行为进行分片抽查,对于各盟市上报的问题进行集中处理。各盟市要在10月15日前,将本盟市全面查处和重点查处情况报送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将全区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有关情况,于11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这次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由各盟市、旗县具体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牵头单位,并将具体任务按照各自职责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检查中涉及政府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的不良行为或越权行为,监察部门应直接介入,依法处理和纠正。各级建设、计划(物价)、经贸、财政、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监察等部门应密切合作,相互支持,共同严把市场准入关。
四、下一阶段工作安排
(一)加快立法步伐,加强执法监督,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国家和自治区在房地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出台了许多有关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但物业管理、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方面的法规尚未出台,下一步要加快立法步伐,争取早日出台。对于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要加强宣传工作,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其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过程中的应有作用。
(二)抓好法律法规政策落实,不断完善各项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