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物业管理违法违规行为
1.不按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
2.服务与收费质价不符;
3.建设单位、管理单位互相推诿,不认真解决质量问题和配套不完善问题;
4.处理问题或矛盾态度恶劣,致使矛盾激化。
(七)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1.审批和管理把关不严,监管不到位;
2.越级审批;
3.索取好处,袒护违法违规企业;
4.设置障碍,阻碍查处的行为。
(八)抽逃注册资本(金)和项目资本金行为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为了维护法律法规尊严,净化房地产市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这次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0号)和《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加大查处力度,对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大案要案,必须依法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