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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

  (六)物业管理违法违规行为
  1.不按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
  2.服务与收费质价不符;
  3.建设单位、管理单位互相推诿,不认真解决质量问题和配套不完善问题;
  4.处理问题或矛盾态度恶劣,致使矛盾激化。
  (七)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1.审批和管理把关不严,监管不到位;
  2.越级审批;
  3.索取好处,袒护违法违规企业;
  4.设置障碍,阻碍查处的行为。
  (八)抽逃注册资本(金)和项目资本金行为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为了维护法律法规尊严,净化房地产市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这次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加大查处力度,对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大案要案,必须依法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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