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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

  1.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未经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未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违规自行确定商品房销售面积;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应分摊的公共面积进行分摊;
  3.将分摊的公共面积再次出租或出售;
  4.不公开面积计算方法,预售时违规进行面积计算;
  5.不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面积纠纷;
  6.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产测绘机构勾结,在面积计算过程中弄虚作假;
  7.在合同中不按规定标明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三)房地产中介活动违法违规行为
  1.发布不实信息,利用不实信息骗取“看房费”;
  2.通过派人假冒房主、串通真正房主以假出租、出售等方式骗取中介费;
  3.与一些希望非法转租或以低价租买房屋的当事人串通一气,促成地下交易;
  4.迎合委托方要求,出具不实房地产估价报告;
  5.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或收取委托合同之外的费用;
  6.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或未经注册擅自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估价业务;
  7.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中介注册证、资格证。
  (四)虚假和不规范广告行为
  1.不具备预售、销售条件,擅自通过媒体或展销会等形式发布房地产广告,包括未按法定程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擅自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未按法定程序办理房地产项目建设有关手续或手续不全,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权属有争议以及政府限制销售等不具备销售条件进行广告宣传;
  2.盗用其它项目预售许可证进行广告宣传;
  3.发布虚假广告或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
  4.承诺与实际不相符或含有无法兑现的内容;
  5.广告内容不规范,包括未按规定刊登预售许可证号或刊登虚假预售许可证号、使用《房地产广告管理规定》所禁止的广告用语、未按规定要求明示价格、面积等内容。
  (五)合同使用、订立和履行违法违约行为
  1.自2001年5月份以来未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2.格式合同未包含法律法规规定内容;
  3.隐瞒事实真相,误导购房者,签订有损购房人合法权益的合同;
  4.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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