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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建设厅等七部门
 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
 (内政字[2002]192号 2002年7月2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建设厅、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意见
        (建设厅、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厅、二00二年七月十九日)

  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察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和全国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重点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重点是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不仅要查处开发、建设、经营和物业管理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而且要查处管理部门及有关人员管理不到位、监管不得力和失查、失职、渎职行为。
  (一)开发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
  2.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土地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的行为;
  3.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未按国家规定的有偿供地政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4.擅自变更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侵害购房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5.未取得开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6.未取得预售许可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行为;
  7.一房多售行为;
  8.无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或越级开发行为;
  9.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
  10.拖欠工程款行为;
  11.未认真处理质量问题,不按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不按保证书承诺条款承担保修责任的行为。
  (二)商品房销售面积不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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