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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实施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21号)


  《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实施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3月1日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自治区主席 乌云其木格
                         2002年8月12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
         农作物种子管理实施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如下政府规章:
  一、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实施办法》(1992年6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发布);
  二、废止《内蒙古自治区糖用甜菜种子管理实施办法》(1992年10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6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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