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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
 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函[2002]19号 2002年7月8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河北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和具体措施,落实各级政府及各部门的责任,确保深化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河北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意见

  从去年5月份开始,按照国务院要求,经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新实施的《煤矿安全规程》、《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规定和要求,还存在不足和差距,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为实现我省各类煤矿安全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字[2002]3号)的要求,提出2002年全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意见:
  一、在前一阶段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中,验收不合格的乡镇煤矿,至今未关闭的,由市、县政府组织,必须在今年7月底以前全部关闭。
  二、各类煤矿必须按照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进行全面整治。乡镇煤矿除严格按照《河北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验收标准》及验收办法再次认真对照整改外,还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逐条整改;国有煤矿要对照《河北省国有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内容及检查验收办法》逐条整改;年产30万吨以下(含30万吨)的国有煤矿也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逐条整改。
  三、乡镇煤矿破坏资源、技术落后、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一)被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和非法私开的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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