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及计划、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部门对新建扩建特殊教育学校,要优先审批,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减免有关规费,积极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发展。要采取积极的扶持政策,大力推进贫困地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发展。
16、积极开展对残疾儿童少年的资助和扶持,保障所有残疾儿童少年都能受完九年义务教育。要采取切实措施建立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助学制度。省、市扶助贫困儿童少年专项经费中,要分别专门列支一定比例用于资助贫困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17、建立和完善以财政拨款为主的特殊教育经费投入体制,切实加大财政对特殊教育的经费投入。“十五”期间,省财政将继续设立省级特殊教育补助专款,同中央特殊教育补助专款配套使用。各地要使用好中央和省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有条件的市、县要设立市、县级特殊教育专项经费。各级人民政府所筹集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应列支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当地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在国家和省各项义务教育专项经费中,都应有一定比例用于特殊教育。各地要保证特殊教育必需的办学经费,并使特殊教育学校生均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各地在建设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时,要考虑残疾学生的特殊需求。
18、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为残疾学生提供良好的受教育环境。各地政府要统筹规划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效益;要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的校园校舍建设,确保校舍无危房和校园校舍的安全,努力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校园校舍建设标准。要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图书馆(室)的建设,尤其要根据特殊教育需要配备有关的图书、刊物;要加强对特殊教育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的配备,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现代化的教学、康复设备。各地要积极为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工作提供必要的特殊教育专业书刊和专用设备。
19、做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督导评估工作。根据省情实际制定全省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评估细则,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情况作为“普九”复查的一项重点内容,对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达标。“十五”期间,省教育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督导检查发布专题督导公报,通过发布特殊教育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督导各地积极发展特教事业。
20、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大对特殊教育的宣传力度,为特殊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鼓励社会各界捐助特殊教育,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按《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规定,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种类型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康复机构。对在发展特殊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